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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提醒您:岁末年初,谨防非法集资!
【烟台银行2025年岁末年初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岁末年初,是非法集资、诈骗等高发频发时期,不法分子瞄准康养服务、区块链、虚拟货币、人工智能、元宇宙、生物科技、云养殖、绿色经济、新能源、跨境电商、影视投资等热门领域,打着高回报、低风险的幌子诱导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案例一】“新能源”项目外衣下的非法集资“旧酒”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共享汽车”“充电桩”等蹭政策热点的非法集资往往具有一定隐蔽性,请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名人效应、政府扶持等宣传。
案情回顾
尚某杰、黄某宽、黄某苍等人成立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组织黄某勤等十余名业务员,使用假名到广场、市场等地发放宣传单,以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以1.6%至2%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75万元,所得集资款由尚某杰、黄某宽、黄某苍、黄某勤等业务员按比例进行分配,集资资金并未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经营活动。A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判处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等5人6个月到12年不等有期徒刑。
作案手段
一是“蹭”政策热点。借助国家出台鼓励发展新能源车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利时机,在高档商务写字楼租赁大面积办公室,豪华装修,伪装成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有背景等假象。通过展示PPT、宣传片等方式,打着响应国家号召,开展新能源车相关创业投资的幌子,向集资参与人贩卖所谓的“产业”辉煌远景。
二是承诺高额回报。本案中,犯罪分子为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以高额“投资”收益诱惑,配合着签订所谓“投资协议”、“投资合同”等所谓的正规文件,使得受骗群众深信不疑,而且在集资初期,按照高额利息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到达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产或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该案件至案发,尚有200余万元未退还,但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账目上资金不足10万元。
三是诈骗目的明确。不法分子明知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A区分公司不具备开展共享汽车业务的资金和技术条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且犯罪分子在吸收存款时均不使用真实姓名,集资款的50%至80%被各犯罪分子个人占有,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新能源车辆项目子虚乌有,仅仅是编造虚假项目用于非法敛财。
案件警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诸多犯罪分子将苗头转向了老年人。此类案件往往兼具时间跨度长、地域涉及广、集资参与人众多且多为年迈独居老人为主。该案件中多名集资参与人均系60岁以上老人,因为听信犯罪分子的高额利息,甚至一开始因为高额利息的足额兑现,觉得自己有利可图便投入更多钱财,最终导致集资款项无法退还。请各位中老年朋友面对所谓的投资理财项目时要始终牢牢记住“三警惕”:一是不法分子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我国法律规定,投资理财不得宣传、不得承诺还本付息,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情况,要警惕。二是在面对高利诱惑时一定要评估风险,对于投资小回报大等不符合正常市场规律的项目,要警惕。三是对于通过拉拢感情、发放礼品等方式,主要面向老年人等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的受害易感人群兜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案例二】投资“政府”项目的陷阱
——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政府PPP市政工程项目,看似美好。但是财政部对PPP项目的自有资金来源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公司、任何个人都不能打着PPP项目幌子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案情回顾
某创业公司法人高某刚伙同其他人利用公司在全国各地的EPC、PPP市政工程项目,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山东、河南、河北等地,通过中间公司,并下设北一区,战略一、二区、市场运营中心等部门,对外宣传投资政府市政公司,以高息利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9.14亿元。
作案手段
一是披上“合法外衣”。为实施非法集资,该公司在D市G县、D区、K区陆续成立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机构,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情况下,渲染投资PPP项目,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二是虚假宣传。招募人员,通过在小区、公园、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单,老客户带新客户,组织客户参加讲座等方式,宣传其关联的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地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再以“投资”这些市政工程项目为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借款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期限、年化收益率等,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政府投资项目”、“收益安全稳定”的谎言,根据“投资”时间长短,承诺以12%至20%高额利息,骗取群众参与集资。
案件警示
以“投资项目”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其项目都进行了一定包装或者是蹭当前政策热点的,暂且不说投资的所谓“项目”大部分都是不法分子虚假包装出来的,即使项目是真实的,也不能向老百姓直接进行融资。依据法律规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吸收资金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请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谨记以下要点,避免上当受骗
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编造项目+高额回报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2.虚假造势+亲情诱惑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得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体的
3.时髦概念+虚拟空间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为幌子的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来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手册)
【烟台银行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案例一】打着“政府项目”旗号的集资骗局
——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打着国资背景、政府项目的旗号,以借款、入股、合伙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试图披上合法外衣,但在法律面前,任何背书和掩盖都是苍白的。
案情回顾
张某等人依托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后改名为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拉拢大量业务员成立经营团队,并按照区域化特征在乡镇设立咨询分理处,以国资企业投资政府项目为名进行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息,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回购函以及委托扣款协议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9年2月,总公司停止向投资人返还本息。w县公安局根据群众报案立案侦查,经调查,W县分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0326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共计3033.62万元。最终本案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作案手段
一是以总公司国资企业投资某国际电商产业园及电商基地、综合体等政府项目为名进行公开宣传,打着国资背景、政府项目的旗号,提升公众信任度。
二是下设区域分公司、乡镇咨询分理处,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视频宣传片、团队经理授课等方式,以近邻亲朋为主要目标,口口相传,区域化发展业务员从而不断拓展客户量。
三是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方式,取得广大群众信任;以年利率7%-9%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诱惑群众参与投资。
案件警示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国资背景、政府项目的旗号,试图以政府信用背书蒙蔽群众,达到其非法集资目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请广大群众不要被所谓的名人站台、政府扶持项目、国资背景等宣传蒙蔽,理性、审慎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远离这类投资理财APP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信息科技类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可以运营投资理财平台,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吗?答案是否定的。
案情回顾
W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接上级部门通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投资平台,采取媒体广告宣传、门店招揽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查,该公司在高新区设立有一家门店,投资群众65人,投资金额1412.02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虚假宣传。通过媒体广告宣传、门店招揽等方式,宣传公司的实力、产品紧贴国家政策、产品收益高、安全系数高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群众信任;
二是搭建投资平台。引诱群众扫描二维码,下载并安装交易软件APP,在投资平台内选择所谓理财产品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投资金。
案件警示
近年来,在“互联网+”概念催化下,一些不法分子效仿银行金融机构,违规设计交易软件APP,骗取投资者信任,实施非法集资。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方可提供服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通过正规软件平台(应用商店)下载安装APP,不要扫描来历不明或来源存疑的二维码;要认真审核APP服务商经营资质,看其是否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是否在依法许可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再次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均属非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理财业务吗?
——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中已经注明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孔某峰、张某发起成立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基金业务)等,被告人孔某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公司股东。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以投资理财高回报为诱饵,利用出租车LED传媒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2014年6月份以来,某公司先后从张某良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693.64万元。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存款客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其他被被告人孔某峰、张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工资提成、奖金发放及借贷给他人。某投资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及对外放贷业务,后因借贷给他人的大量资金未能及时收回,致使集资参与人损失450万元。
作案手段
一是广宣传。利用出租车LED屏投放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投资理财模式和产品。
二是高回报。约定月利率1%-2%,期限1-12个月不等,以高息诱惑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假规范。为吸收社会存款,被告人孔某峰、张某聘用蒋某贡等人为客户经理,与存款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等,以看似规范的形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案件警示
投资理财本是正常行为,但应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投机取巧必然深藏陷阱。面对社会上琳琅满目的各类投资公司,一定要睁大眼睛、加强甄别。一看有无金融业务许可证,能够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建议还要到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许可备案信息;二看法人的营业执照。看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来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手册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