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服务指南

2020-09-16 10:52:49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二、制定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9〕41号)

三、制定机构

  烟台银行  

四、受理机构

  烟台银行各营业机构

五、数量限制

  (一)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存款人应按规定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开立1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等。

  (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存款人凭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1个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1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六、账户种类和申请材料

  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并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所列有关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上应写明授权事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营业执照。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上应写明授权事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5.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证明(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上应写明授权事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5.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证明: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的证明文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单位的证明文件;

  (6)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注册验资账户: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2.增资验资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增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应出具新版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等。

  (3)法人授权书(采用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全部投资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3.临时机构账户:

  (1)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2)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

  (五)其他证明

  1.开户企业如果为公司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2.办理开户手续,应携带单位公章、法人章和预留银行印鉴章(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名章),用于填写开户资料、预留银行印鉴等。

  3.授权书格式可使用开户银行提供的参考文本,如有需要请向开户银行联系人索取。

  4.如遇监管政策变化,以调整后制度为准。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均请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应清晰、完整。

七、开户费用

  开户费100元/户,选号开户费200元/户。

八、开户预约

  企业可以通过线上渠道预约开户,也可至烟台银行任意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开户。

  (一)预约渠道。可以通过烟台银行官网、网银、微信公众号、工商部门一窗通系统或拨打烟台银行客户服务联系电话(4008-311-777)线上预约开户;也可以至烟台银行任意营业网点预约开户。开户银行将于1个工作日内与预约客户联系。

  (二)提交申请。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同时上传开户资料图片,提交预约信息。烟台银行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并通过短信告知审核结果。

      1.微信预约

  扫描二维码进入“烟台银行”公众号,点击“我的金融”,选择“单位预填单开户”进入预约界面。

  2.官网预约

  (1)登录烟台银行官网http://www.yantaibank.net/

  

  (2)点击网页右上角“网上银行登录”,选择“网银服务工具箱”中“单位开户预约”

  

  3.“个人网上银行”页面预约

  (四)预约开户。预约开户申请审核后,审核结果以短信形式发送至预约手机号,审核通过的,可登陆烟台银行官网、网银、微信公众号预约开户网点、开户时间;审核不通过时,可以修改该笔预约重新发起开户申请,也可以道进行删除。

  (五)办理开户。客户按预约时间到约定网点提交开户所需证明文件办理开户业务。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开户受理

  企业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按照以上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在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非营销的客户经理上门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核实,核实单位地址、单位经营情况等信息,征询客户的服务需求,在《开户单位回访登记表》登记回访情况、回访时间、回访人员、地址等内容,并按要求留存回访音视频或照片。

  (二)申请填写

  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开户申请书》《综合服务协议》,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烟台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背面)后在“开户填写资料正面”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

  (三)开户银行审核

  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双人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是否具备账户开立资格和条件,申请开立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真实、有效,证明文件是否为原件,编号是否符合规律、行文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3.企业填写的开户申请书及协议要素是否齐全、无误;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是否清晰、与证明文件等资料内容是否一致;按规定使用规范化简称的是否明确。

  4.企业提交的所有开户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清晰,是否逐张加盖单位公章。

  5.对于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开户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等情况,开户银行应采用面对面或视频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留存音视频等资料。

  6.根据业务情况,其他应审核事项。

  (四)上级行审核或本地主管审核

  开户银行经办人员通过行内系统将所有审核后的开户证明文件拍照上传至总行,由总行专职人员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五)上级行或本地主管审核反馈

  系统自动比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行内系统数据,将比对结果返显至审核端,总行审核人员实时接收审核请求,比对电子账户资料后,反馈审核结果。

  (六)企业领取

  审核通过完成开户后,开户银行经办人员立即至迟当日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账户信息的报备,并下载打印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密码,连同开户资料(客户留存)一并交付开户企业,并在《烟台银行开户处理及交接登记表》登记签收。

十、基本存款账户查询密码重置

  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密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基本存款账户查询密码重置申请。

  2.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上应写明授权事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密码重置申请、授权书等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

十一、办结时限

  在收到企业客户开户申请时,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将清楚告知客户开户流程、及时回复客户疑问,并加快开户审核效率,在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形预期无法按时完成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开户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可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存款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3.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4.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三、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1)变造、伪造开户证明文件的;开户银行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出售、转让、出借或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4)经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

  (5)开户用途不合理,或不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

  (6)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有关单位列入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的。

  (7)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裁或者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制裁。

  (8)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涉案账户的,或被其他金融机构列入涉电信诈骗涉跨境赌博名单的。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咨询监督投诉渠道

  24小时咨询监督投诉受理电话:4008-31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