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烟台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联、外汇管理局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烟台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并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自动转存、转账汇款、代发工资、代理收付、银联柜面通、自助银行服务、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具有实体介质的银行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和磁条芯片复合IC卡(以下简称“复合IC”)。复合IC卡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进行交易。

第四条 发卡银行发行的标准借记卡名称为“烟行卡”,按照借记卡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针对特定客户群体发行的具有相应主题内容的主题借记卡,分为“薪瀛卡”、“成长理财卡”等与合作单位联合发行的,以某一特定群体为发卡对象的联名借记卡,分为烟台市“工会会员优惠服务卡”、“烟台青年﹒志愿心卡”、“乡村振兴卡”等;均具备银联标准卡功能。

第五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相关当事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申请人须遵守个人存款户实名制要求,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同一申请人在发卡银行开立借记卡数量最多不超过4张,其中复合IC卡数量最多不超过3张。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不用担保,开户时支持零金额和带金额开户。

第八条 借记卡须由持卡人在开卡时自行设置六位数字的个人密码,持卡人在取款、转账、消费时必须使用个人密码复合IC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所属营业网点柜面和发卡银行的自助机具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借记卡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九条 对于批量开立、代理开立的借记卡,持卡人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修改密码后方可正常启用,在启用前只支持存款、转入入金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出金交易。

第十条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复合IC卡有效期为10年。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凭密码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换卡。复合IC卡办理同卡号换卡时,持卡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复合卡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复合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复合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不得取现和转账(销卡销户时除外)。 复合IC卡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判断须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凡使用复合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复合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存取款、转账以及在中国银联境内外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取款、转账或在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消费结算为即时结算,用户余额不足时不予结算。借记卡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卡内账户余额查询、办理口头挂失、自助转账和缴费等服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确保在技术和商户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使用发卡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处理“发卡银行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能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由此所导致的风险、损失及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借记卡属申请人所有,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银行卡及网银U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因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涉案账户名单”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该银行卡的所有业务。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发卡银行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卡非柜面业务,并不为其新开立银行卡。

第十五条 借记卡在境内外的查询、存款、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境内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境外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复合IC卡电子现金充值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交易完成后卡片超时未取出或操作失误,自助设备将自动吞卡。卡片被吞后,持卡人本人可在磁条卡吞卡后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复合IC卡吞卡后次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如因发卡银行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发卡银行根据自助设备提供的原始记录做出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个人交易密码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并作为正式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借记卡不可透支,发卡银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借记卡内存款(复合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算规定计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交易过程中若连续输入五次错误密码,为了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卡内账户将被自动锁定,持卡人本人须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小额免签免密功能后,可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复合IC卡在已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特约商户处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交易,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银行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仅限境内POS线下现场消费。小额免密免签的单笔交易限额不高于1000元、单卡单日累计交易限额不高于3000元。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交易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单笔、单日累计及交易笔数等交易限额。发卡银行视小额免密免签有卡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银联无卡支付功能,以使用无卡自助消费功能;并可在发卡银行的系统默认限额内对单笔、单日累计等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管理。持卡人在进行无卡自助消费交易时,若持卡人验证信息输入连续错误次数超过十次,系统将对借记账户进行锁定。持卡人本人须持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进行账户验证解锁,解锁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仅限在中国境内(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使用。若需在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进行经常项目下消费支出,持卡人须自行在手机银行渠道开通“IC卡境外磁条交易签约”并设置自动关闭日期。

第二十四条 因卡片芯片、磁条损坏、丢失或被窃等原因需要领换新卡时,持卡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复合IC卡在芯片不可读的情况下(卡片损坏),如有待补登余额,换卡时将直接转至新卡账户中;如有电子现金余额,换卡时暂不转至新卡,需在三十日清算周期后转至新卡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不再使用借记卡时,应持卡到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结清和销户手续,并交回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如持卡人不慎遗失借记卡,应立即到就近的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日,五日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正式挂失生效后可到正式挂失申请网点领取新卡或办理销户等手续。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领取借记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名。持卡人对借记卡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若疑似泄漏应及时更改,因密码泄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有权知悉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等。

(二)有权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相关规定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借记卡账务、打印交易清单,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查询。

(三)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享有发卡银行对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须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其中,持卡人开立借记卡时,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开立“成长理财卡”时,需留存监护人相关资料。通讯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变化后,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并办理资料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发卡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持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可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发卡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并牢记密码。若借记卡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等,持卡人可致电发卡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书面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立即生效。借记卡解挂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亲自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因持卡人借记卡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以及在已办理口头挂失但自动解挂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除发卡银行过错之外,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相关款项。

(五)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不得利用借记卡从事洗钱、偷逃税、恐怖融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了解并审核申请人的资料信息,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

(二)发卡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在正式对外公告后执行。发卡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三)对不遵守发卡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的资格,并收回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有权对借记卡内所有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贰拾元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持卡人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予以转睡眠、销户处理。

(五)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对持卡人账户采取临时止付措施。

(六)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信息不符的卡片信息。

(七)持卡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发卡银行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发卡银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发卡银行可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八)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

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九)持卡人知悉发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若持卡人借记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发卡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发卡银行为保证账户资金安全有权暂停或终止借记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管控、停止付款、暂停非柜面业务等风险管理措施。该措施一经发卡银行做出即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如遇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的,发卡银行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同时,持卡人有义务积极协助发卡银行识别和处理相关风险。如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 、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发卡银行有权针对持卡人账户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甚至销卡销户。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发卡银行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提供有关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三)在法律法规许可、监管部门要求或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持卡人信息时,对持卡人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供电、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

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烟台银行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制定的借记卡收费标准遵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服务收费,按公告价格执行。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发卡银行经营需要,发卡银行将对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通过发卡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如持卡人对章程内容有异议且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若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且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发卡银行公布的办法和信息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