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单位与我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协议》,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我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1)开立。存款单位与我行签订《烟台银行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在活期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基本存款额度,协议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存入。存款单位与我行共同商定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协议中订明。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结算户往来,超过基本额度部分的资金,我行将自动统计协定存款积数;当账户资金不足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时,协定存款积数统计为零。

  (3)支取。协定存款账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不得透支。

  (4)销户。若单位提出终止协议,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向开户银行提交一式两联《单位协定存款销户通知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将协定存款本息结清,账户恢复为普通结算账户,按活期利率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