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单位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存款。存期分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六个档次,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 l万元,由我行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办理

  (1)开户。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单位办理单位定期存款时,提交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同时出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存款单位未在开户银行开立有效单位结算账户的,则还需出示营业执照正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同活期账户),复印件上应逐份加盖单位公章。再签发转账支票交我行,我行经审核无误并收妥后,为其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出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2)存款到期支取,请持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户证实书及账户申请书向我行办理转账,定期存款支取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活期存款账户。

  (3)提前支取时,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只允许部分提前支取一次。

  (4)存款到期后续存,我行先收回原开户证实书,结清利息,然后换发新的开户证实书,按续存之日起计息,转存应参照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的手续办理。

计息

  (1)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方法。如到期未办理续存手续,其逾期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2)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支取剩余存款仍按原开户证实书开立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和原存期计付利息。

  (3)定期存款利率在原定存期内如有调整变动,仍按开户证实书开立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我行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作为质押权利凭证。